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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五大“套路”,小心中招

财税网提醒广大求职者在求职的时候要注意社保缴纳五大“套路”,遇到以下这五种情况,求职者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

1.试用期不给缴纳社保

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这合法吗?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2.让员工承诺弃缴社保

如今有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

这是不合理且违法的。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3.人事档案没转移到所以不缴社保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人事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实际上,人事档案并非缴交社保所需条件,不应成为单位缓缴社保的理由。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4.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

假如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缴纳社保,那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5.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

一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的做法,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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